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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零四号)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8日

         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公安、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经济建设和城镇建设的规划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使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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