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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三)判卷和面试时,徇私舞弊,搞小动作,故意打分不公平、评价不公正,或泄漏有关内容、跑风漏气的。
  (四)监督考试过程时,故意放弃监督,以致发生舞弊行为,或与被监督者一起泄漏有关内容,跑风漏气的。
  三、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健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位的要求,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力求全面、准确、客观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一)干部考察应组成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至少两人参加谈话),制定具体考察方案,并发布考察公告;
  (二)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与考察对象有血亲和姻亲关系或有其他情况需要回避的须进行回避;
  (三)考察人员应认真执行《条例》《规定》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严格遵循干部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四)对干部进行考察须到其工作过的单位作必要的了解,采用多种方法调查了解情况,认真细致地核实和掌握考察对象的第一手材料,广泛全面地听取群众意见;
  (五)对干部进行考察须进行民主推荐或民意测评,组织者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或测评人选并提出有关要求,对民主推荐和测评的全过程负组织责任,发现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及时指出并纠正,民主推荐和测评结束后,负责向组织如实汇报得票情况并保守秘密。计票和监票人员要在统计表上签名;
  (六)考察组集体研究,综合分析,认真写出考察材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提出使用意见,并在考察材料上亲笔签名以示负责;
  对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一)与考察对象的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
  (二)对考察对象的档案和有关材料审核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重要问题;
  (三)对反映问题的知情人,故意干扰或以各种方式制止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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