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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具有籽棉仓库(或露天货位)、成品库和辅助材料库,保证分等级、分长度存放;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棉花检验室,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测器具,执行棉花加工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进场、复磅、复验制度,主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六)具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施;
  (七)有经国家赋予资格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至3人;
  (八)备有当年棉花国家标准一套,包括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申报、认定

  第五条 各设区市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符合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的初审、上报工作。
  (一)拟申请棉花收购、加工资格企业,应向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计划部门提出申请,据实填报《河北省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四份)。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委统一上报省计委。
  (三)省外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冀设立法人、非法人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资格认定并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六条 省计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对上报企业进行复审。
  第七条 对复审合格的企业,由省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由省计委印制的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书。
  第八条 取得资格认定书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凭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棉花收购、加工。
  第九条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随申请随办理,不收取费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1年。
  第十条 棉花收购企业可以设立收购点进行收购,对收购点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企业设立的收购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购企业的名称,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收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具备棉花收购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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