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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利息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七、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照中医、西医、藏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近就医的原则,主要在自治区、各地(市)、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职工可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选择定点药店购药。
  八、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服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单独列帐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四)其他人员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比例应高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平均水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负担比例低于在职职工。
  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未实行工伤、生育保险前,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逐步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疗需求,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化解部分职工高额医疗风险,在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研究和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逐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等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至6%以内部分,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从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的实行和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承受能力,制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十、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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