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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按现行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不计征各种税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及处罚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总额的30%左右,最低不低于25%,最高不超过35%,可按45岁以下(含45岁)、45岁以上、退休后3个年龄段划分。具体比例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以及我区的实际等因素由统筹地区确定。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支付的范围。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小病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自付部门。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实行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充分发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功能作用,不得相互挤占。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按一定比例负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引导不同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的原则确定。
  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个人帐户实行超支自理。
  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
  自治区和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认真做好社会化服务。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及时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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