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层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实行地(市)级统筹。驻各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区直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以及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与各地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分块运作,基金分别使用,分级管理和核算;驻区外省(市)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别特殊情况参加所在地统筹有困难,确需集中管理的,需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下同)为基数,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基数。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企业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新建单位以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总额的7%左右。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1%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经测算需超过8%的,应当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必须按照《破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顺序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按上年度本地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额,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最多不超过18年)18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起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间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逾期3个月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将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支付职工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