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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

公告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是党和国家新时期的重要工作之一。作为社会保障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城镇职工基本功医疗保险制度,关系到每一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简称《意见》)。拟于8月6日、13日、20日、27日将《意见》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同时还要请电视台在黄金时段配合宣传。请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杜钢
  联系电话:(0891)6333041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7月16日

            西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为积极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要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一)实施范围 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逐步纳入基本功医疗保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自愿参保的原则,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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