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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纪人条例(2001修正)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其所从事的经纪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三)有固定住所;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足三年的,不得申领经纪资格证书。
*注:本条中关于“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第八条 需要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机关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经纪资格证书。
  禁止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涂改经纪资格证书或者以提交虚假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经纪资格证书。
  第九条 取得经纪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个体经纪人,也可以加入经纪组织从事经纪活动。
  第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五名以上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二名以上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一名以上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申请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经纪组织可设立从事经纪活动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具有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纪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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