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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导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二)不先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身体健康、有文化、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计划;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五)受理选举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和上报有关选举资料;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或竞选人,公布候选人或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人演说;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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