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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7号)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

            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全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必须有适当名额;多民族村民聚居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原则上不得有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自治县、市)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依法加强监督,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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