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负责农业机械油料的贮备、供应和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抗旱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实行行业管理;
(五)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科技与教育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九条 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结合农业机械化进程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的稳定,未经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机构性质和财产管理关系。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专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办服务实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