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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4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技术状况良好;严禁擅自改装改型农用动力机械,确需改装改型的,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核准。”
  二、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驾驶证、操作证。”
  三、删除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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