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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1修正)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对全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档案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案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所设立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档案馆的设置和布局方案,依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热情服务。
  档案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注:本条中关于“档案工作人员资格考核”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取消。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由文秘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按时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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