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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区、县(市)”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属集体或个人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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