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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30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2001年7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0日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对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从其规定。”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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