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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

  《通行证》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字样),按公路路政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十六条 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牌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九条 凡持有《通行证》进行超限运输的承运人,如途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需通行施工便道、简易桥梁的,应到当地公路路政部门重新申请,否则视为擅自超限运输。
  第二十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第二十一条 路政部门应在公路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长、限高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公路路政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置运输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限定值标准,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超过4.3米,车货总长不超过20米,车货总宽度不超过3米的车辆,因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常从事运输活动,由起运地地级市以上公路路政部门负责审批,批准后发给《通行证》,凭此《通行证》可全省通行。《通行证》使用期限为半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本办法第四条限值标准,未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超限运输车辆,由公路路政部门责令停驶,补交已超限行驶路段的公路赔(补)偿费,并处以罚款。对货物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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