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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法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小于13000千克(含13000千克)的车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限值标准。
  第五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路政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七条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其承运人应提前到货物起运地的县(市)级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或直接向有审批权的公路路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承运人向公路路政部门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和车辆外型3R(45°角)彩照一张。
  第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表》由省级公路路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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