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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二00一年二月八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臧胜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或购买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含前期开发),并予以出让、划拨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遵循规范运作、稳步推进、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国有土地的储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办,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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