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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1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各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以设计为主体的总承包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等行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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