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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项目的完成人、完成单位及该项目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七条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并有充分依据的,应予受理,并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必要时,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办理。
  异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的,提交本年度评审,否则不提交本年度评审。
  异议处理应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异议处理结果应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授奖

  第六十条 市科委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项目不超过300项。
  第六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由市长签署证书并颁发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六十三条 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每项奖金数额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每年不低于500万元,由市财政列支。科技重大成就奖的奖金根据每年评审情况据实拨付。

第六章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的管理,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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