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医药器械、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家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十条 对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依照评审规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科技重大成就奖的人选要征求在津两院院士、同行业权威专家以及已获得过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审议初评结果并做出评审决议。对科技重大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进行复审。复审一等奖项目采用差额方式、差额率为20%至30%。复审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获得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的方能通过。
第五十二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公告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当在异议期内向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表明其真实身份,否则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推荐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