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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直属单位、总(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以及其他经市科委认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单位。
  除前款所列推荐单位之外,科技重大成就奖候选人还可由3名同行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获奖人联合推荐;上述推荐人每年度只可推荐1名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亦应根据同行专家意见在推荐书上签署包括推荐奖类、奖级的具体意见。个人完成的项目,应由其居住地的区县科委负责推荐并组织初审。
  第四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科委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且应以近十年的为主。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申报项目的主要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应是以申报单位名义完成的为主。
  推荐科技重大成就奖、技术发明一等奖和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候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前条所提“必要的评价材料”是指: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估证书、验收证书;
  (二)国家法定专门机构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评价材料。
  第四十四条 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应是在市科委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手续的,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实施推广项目的授奖人数可增加1至3名,授奖单位可增加1至2个。推荐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四十六条 被推荐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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