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三)技术创新程度明显,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评审时,应给予加权分。

第五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以及资助本市科技事业的发展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三十四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市科委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等工作。
  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市科委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委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的初评工作。
  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成员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的具体情况,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评审、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可由下列单位推荐: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