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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所称“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在实施被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推广计划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推广覆盖率一般不低于30%,能够以经济效益体现的项目,其年利税连续二年不低于500万元;或在实施被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的成果中,有技术创新和工作创新并通过市级验收,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年利税计连续二年不低于2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重大工程项目的奖励仅授于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上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技术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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