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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3日)废止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保证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所包括的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组织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可向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推荐。除此之外的项目均可推荐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项目,同一年度最多申报两项。
  第七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是本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由市科委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天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本市的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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