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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公布服务事项和服务功能,实行开架或者半开架借阅,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阅览环境,为读者利用文献资料提供服务;应当向老、弱、病、残的读者提供方便。
  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采用多种形式提高馆藏资料利用率,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县、乡(镇)公共图书馆(室)应当面向基层,为农民提供科技、文化服务。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新进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文献资料;
  (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规定获得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资料,超过规定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其他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资料收藏工作,包括各类传统的文献资料以及磁带、磁盘、缩微胶片、光盘等新型文献资料,重视收集地方文献资料,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购置费,保证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逐年增长,其中省、市、州、县年入藏文献资料应当分别不少于10万、2万和5000册(份)。
  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地方文献资料的征集工作,建立健全呈缴本制度。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州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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