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7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林木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
(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
(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
(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
(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应当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