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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中医条例

  (一)宣传、贯彻中医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
  (二)在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在中医改革和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四)捐献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方法、秘方、验方和有重要价值的中医文献的;
  (五)资助中医事业发展的;
  (六)在发展中医事业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八条 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本省中医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扶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其增加幅度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中医事业费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工作纳入初级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用地,由政府依法统筹安排。其中的公益事业用地属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征收、调用中医机构的财产,不得非法向中医机构收取、摊派费用。
  第十三条 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其他医疗保险服务定点医院,开展健康检查、伤害救治等,对中西医医疗机构应同等对待。
  取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评奖;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评审;
  (四)中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他与中医相关的评审、鉴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中医专家参加。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提倡村卫生室运用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方法防病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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