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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1修正)

  (六)道路运输车辆在运营中不携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
  (七)货运车辆超载或者承运人不如实填写和携带货物运单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或者不给付客票、货票及其他结算凭证的;
  (九)客运车辆设施不全,卫生条件和服务质量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十)运输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提供规范服务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分别给予警告、暂扣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处以300元-1000元的罚款:
  (一)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超出核定许可范围或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客运车辆站外揽客、超员运行或无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的;
  (四)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的;
  (五)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
  (六)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或经营主体变更不办理过户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停车辆运营,分别给予警告、暂扣或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不按期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度审验的;
  (三)使用报废车辆或拼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四)非法运输禁运货物的;
  (五)车辆维修经营者超越核定技术级别维修车辆或承修报废车辆、利用配件拼装车辆的;
  (六)维修车辆弄虚作假,坑骗用户的;
  (七)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
  (八)伪造、倒卖和非法转让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票据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服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客运附加费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1-3倍的罚款,直至吊销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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