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6修订)(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四十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6月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1日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与检测以及运输服务等。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管理者。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各种经营主体平等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