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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8月3日

           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市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发展首都经济的重要力量,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产业引导,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接受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宣传,努力创造有利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首都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支持与鼓励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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