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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5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促进
 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6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0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本市设立张江高科技园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园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公室)。
  园区领导小组是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园区办公室是园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为市政府及浦东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园区办公室根据市和浦东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的委托或者授权,负责园区内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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