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1〕2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保证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和《省委2001年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方案》的部署,现就全省推行县级以上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推行县级以政府机关政务公开,进一步改进政府机关的领导方式、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围绕本地、本部门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进行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便于基层、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到2001年底,全省县级以政府机关都要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化率要达到80%。基本实现: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强化权力的监督制约,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严格依法管理行政审批、收缴税(费)和处罚等,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
二、公开范围、内容和形式
(一)公开范围和内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包括、省、地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政务公开的主体。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审批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部门。公开的内容要与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相衔接,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要公开。要突出县级以上政府机关的特点,从本地实际出发,从部门职能出发,因地制宜,公开那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了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