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意见
(黑政发[2001]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我省村级不良债务数额大,累积时间长,成因复杂,已经成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尽快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坚持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分类处置陈债,防止发生新债,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具体工作目标是:2001年把高利抬款利率全部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杜绝新的高利抬款和不良债务发生;到2003年化解大部分村级不良债务,使不良债务减少60%以上;到2005年基本消除村级不良债务,实现“增资、减债、强村、富民”的工作目标。
二、摸清村级债权债务底数
各地要认真搞好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清查,由县(市、区)统一指导,乡(镇)统一组织。基础条件好、班子强的村以自查为主。账目混乱、班子软弱、债权债务额度大的村,县、乡要派工作组加强指导,逐项核准债权债务的额度、构成和分布情况,深入分析形成的原因。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分类处置原有不良债务和防止新增不良债务的工作方案,明确化解不良债务的任务、目标、方法和步骤。清查中对呆账的处理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核销后村要编制呆账核销卡留存,并报乡(镇)备案。
三、专项治理高利抬款
要把专项治理高利抬款,作为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突破品。对抬款本金和利息逐笔清查处理,尚未偿还的,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清查结束后仍然滞留账外的抬款,集体将不予承认。按照省人大、省政府已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1990年5月8日至1998年8月15日期间,抬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3分,1998年8月15日以后,抬款利率一律降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标准之内。对于违反规定的要纠正,已经结算的要收回。抬款不准利滚利,已按利滚利计算未结算的要剔除,已经结算的要追缴或抵顶欠款。乡村干部利用职权放贷或以工资转抬款的,一律取消全部利息。今后严禁集体抬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
四、努力清收陈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