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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各地要在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原则指导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卫生服务网点,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结构调整。形成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区、街、居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五位一体”的基本卫生服务机制,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六)新建小区和旧城改造,要把居委会办公用房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新建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供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产权属当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办公用房交居民委员会使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使用公共设施。对旧城区确无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用房的,在不影响交通、市容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插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七)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业。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保留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为发展非国有经济做好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98〕40号)办理。对本人自愿申请并经单位同意从事社区服务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皖发〔2000〕20号)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属于物价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服务项目,物价部门要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的服务对象,建立标准有别的社区服务价格体系,对老弱病残等福利性的服务价格实行优惠。
  (九)“十五”期间全省省辖市中的区和每个县级市都要改造(或新建)一所区(市)级社区服务中心。各地要统筹规划、分年实施。省每年选择若干个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由省计委以社区服务项目列入全省第三产业发展计划,并用三产引导资金给予适当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社区服务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区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扶持,且专项资金数额逐年增加。各市、区财政也要拨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社区服务中心及网络建设。
  四、加强领导,协作配合,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加强全省社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社区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机构,并把社区服务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规划部署社区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司其职。各地要继续抓好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和示范居委会的活动,通过典型引路,做到点面结合,促进共同发展。全省现有社区服务示范城区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社区服务向深层次、高水平发展,争创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要每年将社区服务组织机构、设施建设、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服务水平和居民满意程度等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管理。要充实人员,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促进社区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充分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积极利用破产。转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和社区内的医院、幼儿园及其他事业单位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巩固壮大社区服务阵地。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的内部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广泛吸纳各方面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管理人才加入到社区服务行列,同时加强岗位技术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服务质量的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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