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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壮大社区服务专职队伍。要面向全体社区成员,开展多层面、多领域、全方位服务,使市、区、街、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优势互补,形成系列,75%的城区和90%的街道要有一支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区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其中中心城区社区服务志愿者要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逐步实现市、区、街道、居四级社区服务需求与供给信息微机联网,形成配套齐全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要走产业化、实体化、社会化之路,五年内80%以上的社区服务业要完成向实体化、产业化的转变,尽快成为具有较强活力的重要行业。
  要着力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社区服务中心(站)要根据辖区内下岗再就业工作实际,积极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与教育、科技主管部门配合,利用属地教育机构、科研单位的优势,开展切实可行的各种专业技能培训,直接吸纳和通过中介间接安置下岗职工。
  三、积极扶持,加大投入,优化社区服务外部发展环境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政策,实行行业宏观管理,逐步实现社区服务工作制度化。管理法制化,真正把政策引导、行政监督。目标管理落到实处。为了保持社区服务业的正确方向和性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从业管理,对社区服务中心(站)实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社区服务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监制,各级民政部门认定下发。
  (二)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幼儿园、伤残儿童寄托所、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等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适当给予优惠照顾。属于政府投资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扶持兴建的社区服务用房,房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准价,产权单位在中准价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三)对为社区服务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教育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人数占上年未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20%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社区服务所作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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