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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废止(原因: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文物市场管理,打击文物非法交易,保障文物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市场是指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的文物专营商店、文物监管物品交易场所、文物艺术品拍卖场所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国家规定可以在市场流通的下列物品: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前项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品。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监管物品,是指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包括公元1795年至1910年间的部分残次品者),但上述物品中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物市场的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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