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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失效]

  26.鼓励国有企业开展旅游项目的开发。对纳入本地区旅游规划的工业旅游项目,所取得的旅游收入及通过旅游项目销售自产产品所得收入,可视为营业外收入。营业、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工效挂钩时可视同实现利润,允许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七、加强领导,提高旅游管理水平
  27.坚持依法治旅,完善地方性旅游法规体系,加强旅游执法监督。抓好省、市两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优秀旅游城市要组建旅游监察大队,及时处理游客投诉。要建立旅游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旅游纠纷仲裁办法。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的行业标准规范管理旅游企业。
  28.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各旅游区(点)、旅游经营单位,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质量服务标准、旅游投诉管理、旅游宣传促销等方面,要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星级宾馆和重点旅游区(点)等大型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旅游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批立项。对名牌旅游产品开发建设,要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定期跟踪检查,合理组织实施。加强对全省旅游资源开发管理,省政府设立旅游建设规划工作小组,对各市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并编制《辽宁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29.各级政府要加强旅游安全、消防、收费管理。旅游区(点)和旅游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沈阳、大连市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中心,各市要建立预警联动系统,制定旅游安全、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要加强旅游区(点)的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现象。
  30.加强对旅行社的整顿和导游员的培训。对出境游组团社,每两年要重新审核一次,有重大违规行为的,要取消其出境旅游经营资格。对国际旅行社的外联、接待业务实行目标管理,对长期不开展外联、接待业务的,要取消其经营国际旅游业务资格。强化对国内旅行社年度考核,对管理经营不善、投诉过多的旅行社,暂缓其通过年检或取消其经营资格。加强对旅游企业现有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岗位培训,执行导游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导游员年审培训和日常培训工作,不断更新导游员的业务知识,提高其外语水平。加强导游员和服务人员的考评工作,在全省旅行社、旅游区(点)推出一批金牌导游员。
  31.加快旅游业人才培养。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旅游院校(专业)的指导,在具备条件的高校增设旅游专业,职业高中教育要重点培养适应旅游业需要的专业人员,逐步实现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以旅游院校培养的专门人才为主体的目标。
  32.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要在旅游行业全面开展“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达到旅游者满意”的“三优一满意”活动。坚决杜绝旅游活动中的“黄、赌、毒”现象及封建迷信等活动。在旅游服务基层岗位开展讲文明、讲礼貌、讲科学、讲奉献的“文明使者”活动,不断提高旅游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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