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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就业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通知

  3、新办小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5、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下岗、失业人员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7、对持有(证书)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卫生、公安、城建等部门要优先受理,简化登记注册和办理各种证照手续,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经营活动中的各种收费。
  8、对年龄偏大、文化及技能水平较低,自谋职业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特别是下岗女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安排他们在社区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
  9、对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或补助费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最长为3年。
  10、对已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如本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与在原企业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可享受社会保险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各项社会保险费均可委托当地街道劳动保障站代收代缴。
  11、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在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的各类社区就业实体提供信贷、结算、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对于社区就业实体的小额信贷需求,要简化手续,积极支持。
  12、各地要专辟场地,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凭有关手续直接入场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在组织社区就业实体中遇到的场地、项目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和街道基层组织应尽可能帮助解决。
  13、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实现社区就业的,其从业资格及工种(岗位)技能培训,可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办学单位进行,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的免费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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