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社区就业劳动组织。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是以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为主的社区就业实体。其认定的范围和条件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事社区就业工作的相关业务;纳入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达到从业人数的60%以上。
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创办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从业人员身份证明,职工人数花名册,资金来源和经营项目等资料。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经营范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予以认定。工商、税务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审核。凡经批准建立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均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证书》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证和年检(《证书》和年检均不收费)。在社区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后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制定和落实下岗职工在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结合我省实际,凡在以下社区就业岗位上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以及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均可享受国家税收和工商规定的优惠政策: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和为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搬家、送餐、理发、维护修理、杂货摊点、体育健身、保安保洁保绿以及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服务等。
上述岗位中,凡依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从业资格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惠政策。
1、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和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凭《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