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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编辑审签

  第十九条 各级信息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要认真筛选、分类和加工处理。编写信息要做到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段落清楚,文字精炼。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内容要新颖,语言要朴实。原始信息材料表达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编写信息要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等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简化手续,保证时效,又严格审批,以防止失误。一般情况下,越级上报的重要信息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签发,其他信息可由办公室主任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七章 信息质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努力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应具备内容新颖、事实准确、传报迅速、综合性强的特点。
  第二十四条 判断政务信息质量的基本标准是:参与领导决策的程度;被上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作用和服务深度。

第八章 信息传报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要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一至二条信息,对紧急、重要、突发事件,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各基层政府、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报送手段:根据信息工作注重时效性的特点,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报送信息必须通过广域远程网络传递;未联网的单位,可通过传真或邮局传递;遇有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在特殊情况下来不及打印,可用电话直报。
  第二十七条 上级政府信息部门可以通过预约、委托、索取等方式向下级信息网络单位收集信息,下级网络单位应主动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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