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把信息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重视并经常过问本单位信息上报工作情况。关注信息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要组织制定本单位信息报送、考核及相应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各级信息工作人员收集、上报信息的积极性。
第十条 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确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重视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帮助信息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和改善信息技术工作,努力为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信息工作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信息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对上级编发的重要信息的反映、意见等。
(四)编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信息刊物,做好信息的收集、加工、报送和编发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与上级信息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直报点,聘请特聘信息员。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章 信息队伍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组成,兼职和特聘信息员数量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