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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8号 2001年3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领导掌握政务工作动态的重要窗口之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政务信息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 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处室、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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