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
(宁政发〔2001〕31号 2001年3月2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
(一)主要任务: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和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我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客货运输市场秩序的要求,针对我区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清理对车辆和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的负担;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营运和车匪路霸,为经营者创造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以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为重点,确保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道路运输竞争力和品牌意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二)基本目标:通过清理整顿,力争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使我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基本好转,政府对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运输结构得以调整,行业整体形象明显改善,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促进道路客货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宁政发〔2000〕31号)的规定实施。
二、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市场的重点工作和措施
(一)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业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借助行政权力收取的经营性收费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未落实的,要予以严肃查处。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开征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0〕7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