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力量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校内修建的,由学校提供建设用地;校外修建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行政划拨建设用地,并减半征收新菜地建设基金。
六、社会力量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在规划建设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及绿化建设应按有关规定配套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可减半征收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如高校资金周转困难,绿化配套资金可缓交50%,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供水设施增容费、噪声排污费等其他费用,需要减免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报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七、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的,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与投资商采取多种合作形式。
(一)学校提供土地,投资方出资建设的,双方合股联建,产权共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若投资方因故不再继续合作的,其股权转让给学校。
(二)学校提供土地,投资方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并负责收取有关费用,在约定期限内对投资方给予一定的投资回报。期满后,产权归校方所有。
(三)由教育部门或高校向政府申请在校外划拨土地,引资修建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或大学生生活园区的,由教育部门或学校与投资方协商合作形式。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商品房改作大学生公寓的,同样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其经营管理问题,与相关学校协商解决。
八、各高校学生公寓(含旧宿舍)实行有偿使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同时,鼓励投资方和学校减免部分贫困生住宿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九、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建设项目要特事特办,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只能为高校提供服务,不得面向社会出租、出售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则,取消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追缴有关费用。
十一、在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学生食堂中,校方和投资方出现争议时,由省教育厅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