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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6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拟定的《贵州省高等学校修建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贵州省高等学校建设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2001年5月29日)

  为大力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切实加快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主要是建设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
  二、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应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引资建设。今后,各高校原则上不再向银行贷款自行修建。
  三、在政府统筹主导下,由教育部门或高校在校外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生生活园区,列入省的重点项目。
  四、建设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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