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学校饮水、食物的卫生监督工作。学校饮水、食物卫生是最直接、最广泛影响学校师生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杜绝因学校管理不善发生学生集体饮水、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加强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的管理。学校食堂必须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食堂存放物品的地方和操作间,必须配备安全设备,严格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严格禁止农药、人畜用药、灭鼠药及其容器进入学校食堂或食堂工作人员生活用房。食堂炊事人员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学生用餐,不得向学生出售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中小学校的食堂一般不得从事凉菜制作。隔顿(夜)食品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处理后,方可继续出售。食堂在无保鲜设备的情况下不得出售隔夜食品。
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人员及分管订购学生集体餐的人员在进行食品及其原料采购时,严禁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订购集体用餐食品;严禁采购无生产企业、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采购回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专屋(柜、瓶)专人保管。
校园内开设的出售食品、饮料的摊点,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采购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利用净水设施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困难的学校应要求学生自带开水。学校不得以销售、代卖各种饮料、冷饮的做法替代应该为学生提供的饮用水。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对炊管人员加强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方面的培训。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增强他们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营养与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
三、重视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防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学生的免疫接种等预防保健措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实施。
学校食堂炊管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炊管工作。体检合格者在其有效期内发生腹泻、长期低烧、化脓性皮肤病、红眼病等疑似传染病症状或传染病时,学校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督促检查排除传染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因不按要求致他人发生食源性疾患和感染传染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
刑法的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