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1〕50号 2001年4月10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教育厅 2001年4月3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放松学校内部管理,致使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学生食物中毒、出游导致交通事故、勤工俭学中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于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差导致斗殴伤人、抢劫财物的事故,在我省一些地方多次发生。这充分暴露了一些地方和学校对安全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防止各种危及学生安全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01〕11号)要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学校安全工作责任
学校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安全工作不仅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大局。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重要职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从已发生的重大事故中汲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严密防范,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措施制度化、规范化。落实领导责任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要有专门机构负责。高等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中小学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校长负责。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善,酿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因处置不及时,引起社会不稳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地区和学校,还要追究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各级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的监督和指导,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二、加强学校饮水和食物的卫生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