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24号 2001年5月9日)
为了进一步转变省级政府职能,切实改善我省区域经济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二批审批事项(共27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00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300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国铁无人看守道口监护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加油站的改、扩建
2、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省教育厅(2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成人高考评卷点设置
2、省级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3、勤工俭学发展基金筹集、投放、回收
4、省重点中学学生学籍
5、湖北省教育科研先进个人
6、省级教育科研先进单位
7、各类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
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9、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0、高、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办学资格认定
11、教育兴农示范县(市)
12、各市州“继教工程”的实施方案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保送生招收院校资格
2、推荐保送生中学资格
3、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校办企业界定认证
5、高校校办企业界定
6、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
7、校办企业先进单位的确认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属高校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2、省属院校公派人员(除校级领导)出国留学
3、省属院校工作人员(除校级领导)短期出国或赴台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
1、各市属成人中专学校录取新生名单
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原有并经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省公安厅(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