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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
 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
 (鄂政发〔2001〕24号 2001年5月9日)


  为了进一步转变省级政府职能,切实改善我省区域经济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二批审批事项(共275项)的基础上,再取消300项。现将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第三批取消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
               (共300项)

  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国铁无人看守道口监护
  (二)取消的备案事项:
  1、加油站的改、扩建
  2、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
  二、省教育厅(23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
  1、成人高考评卷点设置
  2、省级教学仪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
  3、勤工俭学发展基金筹集、投放、回收
  4、省重点中学学生学籍
  5、湖北省教育科研先进个人
  6、省级教育科研先进单位
  7、各类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计划
  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
  9、师范学校教学计划
  10、高、初中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办学资格认定
  11、教育兴农示范县(市)
  12、各市州“继教工程”的实施方案
  (二)取消的核准事项:
  1、保送生招收院校资格
  2、推荐保送生中学资格
  3、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校办企业界定认证
  5、高校校办企业界定
  6、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
  7、校办企业先进单位的确认
  (三)取消的审核事项:
  1、省属高校专业技术结构比例
  2、省属院校公派人员(除校级领导)出国留学
  3、省属院校工作人员(除校级领导)短期出国或赴台
  (四)取消的备案事项:
  1、各市属成人中专学校录取新生名单
  三、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1项)
  (一)取消的备案事项:
  1、原有并经县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四、省公安厅(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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