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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

  3、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社区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和民主选举的办法,从现任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机关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失业人员、待业青年中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自治功能。
  4、有条件的社区可以成立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其成员由社区内的知名人士、居民代表和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组成,代表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5、逐步建立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建设需要大批专业的社区工作者。要抓好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扩大公民有序的参与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
  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加大城市社区建设的力度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级政府部门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作为强化管理的着力点,推进政府部门的服务承诺制。社区自治事务应由社区自主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包办代替。政府的社会职能向社区剥离,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保证社区组织在自治活动中有职、有权、有钱,使社区自治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办理证照、资金、税收、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社区服务给予扶持,以促进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积极理顺社区内部的各种关系
  1、理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政府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面向社区,为居民提供服务,并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的监督。
  2、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辖区单位应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原则,发挥优势,积极参加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抓好社区各类服务设施资源的统一开发和利用,将社区内各单位过去用于办社会的一些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事业之中,继续发挥其功能和效益。
  3、理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行使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综合协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同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支持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社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物”的管理是企业行为,不能行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更不能取代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增加资金投入和硬件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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